《清华大学医学院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方案》(适用基础医学系和生物医学工程系 2020-12)-清华大学医学院

主要培养环节

《清华大学医学院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方案》(适用基础医学系和生物医学工程系 2020-12)

2021-07-23

清华大学医学院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方案

(适用基础医学系和生物医学工程系2020-12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和促进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清华大学医学院根据国家和清华大学有关规定,对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处理方案。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1.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的行为后,应以书面方式实名向所在院系负责人反映情况,包括:

1)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需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和线索明确,否则不予受理。

2.处理流程:

1) 所在院系负责人将成立处理小组(≥3位老师)。小组成员由系主任(副系主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相关学科老师(同行专家)担任。

2) 进行初步调查取证,认定是否的确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所在系的研究生培养委员会审议和讨论。

3) 通知涉嫌学生提交书面陈述,并通知涉嫌学生的导师。

4) 处理小组代表和院系研工组老师(共2位)约谈涉嫌学生,形成书面谈话笔录。

3.处理办法: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轻重的判定,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代写或由他人代写或买卖学位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者(比如抄袭字数100字内),予以成绩为“0”或“F”和院系通报批评等处理,提交到院党政联席会通过。

2)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处理小组形成的初步处理意见,被提交到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出具拟处分建议书;上报学校,由校领导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需上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备注:

1) 调查过程中,涉嫌研究生的导师及相关利益人员需回避。调查过程中的所有书面材料保存5年。若对调查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2) 涉及国际生、港澳台生,需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商。处分决定要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单位。

3)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学校及司法机关,学校依据依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校规校级予以处理或处分;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予以处理或处分。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在进行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

2)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3)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5) 买卖非学位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非学位论文;

6) 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如果还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必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

2) 造成恶劣影响的;

3)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4)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7)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复核

举报人或者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处理机构(研究生院或院系)提出复核申请。

对学校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在拟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机构(研究生院或院系)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应在拟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机构(研究生院或院系)书面申请召开听证会。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就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生效文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学生纪律处分解除与撤销

1.处分解除

1)记过以下处分,在处分期满或毕业时予以解除;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经由本人申请、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校领导办公会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其所受处分。

2)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前一个月内或察看期满后,经由本人申请、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校领导办公会批准,且受处分学生至察看期满无新的违规行为发生的,按期满当日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有语出表现的,经由本人申请、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校务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被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中止其离校程序,相应处分决定做出后恢复其离校程序。其中,记过以下处分于离校手续完成时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至离校手续完成是自动届满,解除程序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处分撤销

1)记过及以上处分,原则上不予撤销。

2)记过以下处分,学生处分期满的,且真诚悔改并有良好表现的,可在其毕业前或者申请退学离校前3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就是否撤销其处分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议批准后撤销其处分。

五、其他

1.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2.纪律处分过程中所有相关材料,应留档。

3.本方案不能解释的学术不端行为,可参照清华大学相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或处分。

附件:



有关学术不端主要有三类:

1) 针对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剽窃、代写或由他人代写、买卖学位论文等,记过及以上处分,严重者,开除学籍;

2) 针对剽窃、署名等问题,记过及以上处分;

3) 针对课程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博资考、中期考核、年度汇报和最终学术报告等),涉嫌或存在剽窃等问题,成绩记为“0”,并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处分撤销问题:

4) 1)记过及以上处分,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尤其是因学术不端或违反学习纪律行为受到的处分。

5) 2)记过以下处分,毕业前或申请退学离校前三个月内可申请撤销。

纪律处分种类: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违法违纪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1) 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纪律处分,给予书面警示或公开通报批评等形式处理。

2) 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 违纪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 违纪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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